(2017)皖118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邵启兵与田福朝、安徽宇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启兵,田福朝,安徽宇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822号原告:邵启兵,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田福朝,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安徽宇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冶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65256338。法定代表人:施保岭,该公司经理。原告邵启兵诉被告田福朝、安徽宇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田福朝因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建红人民陪审员 殷志强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熊瑾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