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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荆州城南开发区围堤砂石场与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城南开发区围堤砂石场,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行初48号原告荆州城南开发区围堤砂石场,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港区二十四码头。法定代表人周德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利霞,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80号。法定代表人夏光宏,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城南开发区围堤砂石场与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中,2017年5月2日,原告荆州城南开发区围堤砂石场与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之间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城南开发区围堤砂石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城南开发区围堤砂石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荆州城南开发区围堤砂石场负担25元。审判长  齐彬彬审判员  盛 千审判员  孙开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