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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5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苗某某、朱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567-2号申请人:苗某某,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人:朱某某,男,194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人苗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某某位于泌阳县文明路东段80-8号的房屋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苗某某提供了以自己所有的户名为彭松堂的位于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曹庄居委会马庄,面积为293.37㎡的房屋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苗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名下的位于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文明路东段80-8号的住房一套,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出售时须经本院许可,并由本院保留价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焦明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