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马喜民与张洪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喜民,张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财保7号申请人马喜民,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建设农垦社区。被申请人张洪伟,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建设农垦社区。申请人马喜民因与被申请人张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张洪伟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建设农场幸福小区7号楼二单元101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3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喜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马喜民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被申请人张洪伟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建设农场幸福小区7号楼二单元101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隐匿、转移、毁损、买卖、抵押被查封的房屋,如需买卖,必须经本院同意,并将价款提存到本院保管。三、申请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洪春审判员 闫 峰审判员 祁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埠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