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1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怡成生物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康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怡成生物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康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1民初204号申请人北京怡成生物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海丰县康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海丰县城北公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怡成生物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丰县康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海丰县康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72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海丰县康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427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广燕审 判 员 吴海英代理审判员 彭俊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