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1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恩仁、欧阳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仁,欧阳小英,胡海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恩仁,男,1950年10月2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欧阳小英,女,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胡海帆,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恩仁与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欧阳小英、胡海帆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昭付欠款4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25元,诉讼保全费2795元,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海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可供执行的钱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胡海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钱款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