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楠、赵光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楠,赵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李楠,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春艳,天津方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托诉讼代理人韩玲,天津方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光娟,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执行人李楠与被执行人赵光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1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楠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14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焦文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