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赵宝峰、刘书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赵宝峰,刘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75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6585-X。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宝峰,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刘书娟,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宝峰、刘书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宝峰、刘书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