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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第134、190、23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尹然与曹阳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然,曹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134、190、23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尹然,男,汉族,1989年3月2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曹阳,男,汉族,1988年2月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担保人:胡根顺,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生,住许昌县蒋官池镇。担保人:魏希枝,女,汉族,1953年12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尹然与曹阳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胡根顺以其名下的吉普车做担保,且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魏希枝以其名下的房产做担保,双方达成和解。责令被执行人曹阳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魏刑初字第4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以(2015)魏执字第134、190、2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魏希枝所有的位于许昌市五一路办事处延安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担保人魏希枝所有的位于许昌市五一路办事处延安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