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翁用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用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用刚,男,汉族,1967年3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因本案,2017年1月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翁用刚被控交通肇事罪一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3日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瑜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用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翁用刚驾驶渝BQXX**号重型仓棚式货车从安岳县毛家镇向龙台镇方向行驶,当行至龙台镇境内G319线2533KM+200M三岔路口时,因违规超车驶入左侧车道,与前方万跃文(男,65岁)驾驶正在左转弯的电动三轮车(未注册登记)相碰撞,致万跃文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翁用刚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侯处置,归案后向公安交警部门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6年12月15日,翁用刚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书面刑事谅解。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翁用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图、照片及勘查笔录,尸体照片,赔偿协议及刑事谅解,周明淑、汪宗秀、何正强、童顺国的证言,社会调查报告,村委会证明,公民身份及车辆信息、驾驶证、驾保资料复印件,扣留凭证及检验、鉴定意见,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用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惩罚。鉴于被告人翁用刚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并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刑事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用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恩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涵月附相关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