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光成、蔡小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成,蔡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成,男,1953年1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蔡小丰,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王光成诉蔡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18903.4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献辉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