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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光成、蔡小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成,蔡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成,男,1953年1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蔡小丰,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王光成诉蔡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18903.4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献辉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余少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