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执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九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九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14号之二申请执行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被执行人吉林省九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法定代表人梁秀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九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用于抵押的采矿权为虚假的采矿权,因此,本院以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世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翁乙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