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屈贺云、芦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贺云,芦桂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1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屈贺云,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保,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桂芝,女,194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天津市蓟县穿芳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屈贺云因与被上诉人芦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6)津0225民初10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6)津0225民初104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屈贺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