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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温岭市永兴船务有限公司与台州中启建筑渣土清理服务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永兴船务有限公司,台州中启建筑渣土清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799号原告:温岭市永兴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泥涂村。法定代表人:冯仁裕,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滨,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浩,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中启建筑渣土清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绿菌路1号。法定代表人:任典道,董事。原告温岭市永兴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中启建筑渣土清理服务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温岭市永兴船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岭市永兴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