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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沈文道诉王成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道,王成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845号原告沈文道,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塔日阿图嘎查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被告王成林,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阿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塔本陶勒盖嘎查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原告沈文道诉被告王成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道撤诉。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沈文道负担。审判员 云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俞金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