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朝天区茂源建材营销部与四川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天区茂源建材营销部,四川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77-1号申请人:朝天区茂源建材营销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场镇。负责人:吴明。被执行人:四川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法定代表人:何含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朝天区茂源建材营销部与被执行人四川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朝天区茂源建材营销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克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