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燕与陈斌、应君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陈斌,应君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3603号原告:陈燕,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斌,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应君谊,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陈燕与被告陈斌、应君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徐奇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