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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燕与陈斌、应君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陈斌,应君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3603号原告:陈燕,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斌,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应君谊,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陈燕与被告陈斌、应君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徐奇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