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与邓振华、肖洪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邓振华,肖洪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0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4)负责人韩云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永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振华,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李小华,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洪娇,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李小华,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与被告邓振华、肖洪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6元,减半收取400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周晓敏书 记 员  赵 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