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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盛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江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盛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江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875号原告:连云港盛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港口大厦912室。法定代表人:张春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贵,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江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山路96号德兰装饰城二期18号楼05号。法定代表人:庞跃州,董事长。被告: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城空港经济开发区机场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远勤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喜,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盛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江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盛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盛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管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