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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209号原告:张某1,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锡新、洪斌,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