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209号原告:张某1,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锡新、洪斌,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