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起军与赖学优、张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军,赖学优,张伦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803号原告:张起军,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林云福,浙江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学优,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张伦利,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起军诉被告赖学优、张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起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起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张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