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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珍德、王永珍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珍德,王永珍,王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孙珍德,男,1944年1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永珍,女,1944年4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拥军,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珍德、王永珍与王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王拥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1316.9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