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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6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福来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韩继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福来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韩继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6674号原告:北京福来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104国道瀛海段22号2幢6层8615室。法定代表人:黄云彪,总经理。被告:韩继怀,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富英(韩继怀之姐),女,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原告北京福来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继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北京福来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福来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福来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格格-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