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木云盗窃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木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46号罪犯曾木云,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木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66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11月17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86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又于2015年3月9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木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木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木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曾木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木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