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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任峰与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峰,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921民初55号原告:任峰。被告: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华宾,任该公司董事长(缺席)。原告任峰与被告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66334元;2.要求支付柴油款450549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原告承建了被告公司扩建单位宿舍、库房、厂房、预制设备基础等工程,工程结束后,原告与被告公司进行了清算,总计工程价款1787759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521425元,下欠工程款266334元,2014年12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09年原告给被告拉运0#柴油,原告预先垫支柴油款从酒泉购买柴油,再运至被告在北河湾工业园区的厂区和被告结算。在2009年4月15日,双方结算时原告共计给被告拉运柴油20.456吨,每吨价格为5565元,共计柴油款为113837元,被告没有及时支付,被告单位财务经办人员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2010年5月21日,原告和被告对拉运的另一批次柴油进行了结算,原告共向被告拉运柴油46.4吨,每吨价格为7455元(包含运油料款和运费),此次柴油款共计34591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油料运费9200元,剩余油料款336712元,被告单位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综上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柴油款450549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工程款和油料款,被告主管人员总以各种借口推诿,至今未能向原告给付。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原告任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三份,三份欠条均有被告公司员工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或公司财务印章,足以证实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66334元和油料款450549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66334元、油料款450549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66334元、油料款450549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任峰工程款266334元、油料款450549元,合计7168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9元,由被告金塔县真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新人民陪审员王作明人民陪审员梁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张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