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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491号(2017)内0430民初2491号原告:李某,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于某,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新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