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491号(2017)内0430民初2491号原告:李某,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于某,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新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