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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8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田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38-2号申请人吉林省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226006-3.法定代表人杨国华,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田淑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省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2016)吉0602民初1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民初1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夏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