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杜希忠与王凤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希忠,王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杜希忠,男,1955年6月22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王凤华,男,1957年8月29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希忠与被执行人王凤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希忠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中民再终子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家起审判员 王少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薛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