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宁与张强、韩小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宁,张强,韩小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630号原告:赵宁,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张强,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韩小虎,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赵宁与被告张强、韩小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赵宁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宁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