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旅执恢一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塘支行与大连浩铭商贸有限公司、薛继青、李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塘支行,大连浩铭商贸有限公司,薛继青,李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旅执恢一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塘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龙王塘村。负责人王家丹,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大连浩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杏林街2号13层5号。法定代表人薛继青,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薛继青,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经济开发区都悦里10号3-6-3。被执行人李成文,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经典生活5号17-4。本院在执行(2013)旅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塘支行与大连浩铭商贸有限公司、薛继青、李成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500万元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大连市车辆管理所、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上述单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委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被执行人李成文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庄河市王家镇,使用权证号为国海证062101768号的海域使用权,因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塘支行认为评估费用过高、时间过长,拒交评估费,申请撤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将该委托予以退回。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再次委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被执行人李成文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庄河市王家镇,使用权证号为国海证062101768号的海域使用权,大连海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因缺少必要的海中、海底投资改造价值的相关投入合同或发票等资料,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将该委托予以退回。现因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4)旅执恢一字第7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