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立群与杨山林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02执743号陈立群:申请执行人陈立群与被执行人杨山林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汉民初字第0122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山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立群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山林支付自2016年9月止2017年4月的扶养费3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山林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7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5月3日结案。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