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谷鹏飞与郝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鹏飞,郝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740号原告:谷鹏飞。被告:郝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张建威。谷鹏飞与郝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谷鹏飞于2017年5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谷鹏飞负担。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钟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