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艾某与孙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孙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933号原告:艾某,女,生于1987年4月8日,回族,住南召县。被告:孙某1,男,生于1985年11月15日,回族,住南召县。原告艾某与被告孙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孙某2随原告生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孙某2。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较差,婚后被告嗜酒,经常打骂原告。2014年年初二人为家庭琐事生气,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5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夫妻感情没有缓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艾某与被告孙某1离婚;二、婚生未成年儿子孙某2随被告孙某1生活,被告孙某1独自承担抚养费。原告艾某对儿子享有探望权,被告孙某1应予以协助。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高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