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高某,高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出生于甘肃省泾川县。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7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其友刘某2所有的×××号(此牌照系套牌,原牌照为×××)小型轿车沿本区崆峒大道中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全友家居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行驶的范某驾驶×××号小型轿车碰撞,致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3.9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范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范某×××号小轿车修理费18000元,该费用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案发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人刘某2的证言,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在侦、审中的供述等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因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造成损害后果,且负事故全责,可从重处罚。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综合其在本案中的社会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程度等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冶晓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