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社诉被告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284号原告:马某,女。被告:马某,男。原告马某诉被告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被告马某下落不明、无法审理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50元。审判员 陈克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