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三道街。法定代表人:甄东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柱,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76号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金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柱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63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4262元,剩余执行标的款将于2017年7月2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