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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庆学与林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学,林广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974号原告张庆学,男,60岁,1956年5月15日,满族,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团瓢街荣信都市花园3号楼5单元109室,联系方式:156XX****XX被告林广峰,男,60岁,1956年5月15日,地址:隆化县七家镇三十家子村广峰商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张庆学与林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学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郭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