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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柳发祥农户与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丰山村第5村民小组、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丰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发祥农户,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丰山村第5村民小组,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丰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661号原告柳发祥农户。代表人柳发祥,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吴世和,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丰山村第5村民小组(柳湾),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丰山村*组柳湾。代表人柳长玉,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柳长金,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柳雄辉,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一般代理)。被告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丰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丰山村。法定代表人黄大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万建华,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该村委会副主任(一般代理)。原告柳发祥农户诉被告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丰山村第5村民小组、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丰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海桥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京进人民陪审员  夏 琳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