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素梗与李国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梗,李国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446号原告:李素梗,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李国友,男,61岁,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李素梗与被告李国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