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40号罪犯张建,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盗窃于2012年4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魏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随案移送的布质手套一双、万能钥匙三把、J型金属制铁丝钩一根、L型锥子一把予以没收。刑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8月至9月间,张建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许昌市、商丘市、新乡市、安阳市多地,用万能钥匙打开汽车车门,实施盗窃8起,盗窃车内现金、相机、电脑等财物价值共计68593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赃。该犯系主犯;于2015年3月30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张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2016年7月、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