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与吴秀凤、张青林非诉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军,张青林,吴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67号申请人:王爱军,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申请人:张青林,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申请人:吴秀凤,女,系张青林之妻。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青林、吴秀凤价值35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夫妻名下位于滦平县05鑫港B15底商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青林、吴秀凤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房院一处。期限自2017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案件申请费2270.00元,由申请人王爱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玉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