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丁义文与李德龙、赵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义文,李德龙,赵玉莲,诸城市鑫海包装有限公司,赵兰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023号原告:丁义文,男,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德龙,男,汉族,成年,住诸城市。被告:赵玉莲,女,汉族,成年,住诸城市。被告:诸城市鑫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沙戈庄南村。被告:赵兰兵,男,汉族,成年,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义文与被告李德龙、赵玉莲、诸城市鑫海包装有限公司、赵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