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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与周洪林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周洪林,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周洪林,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周洪林,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周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龙涛,局长。委托代理人金连山。委托代理人杨艳波。被执行人周洪林,49岁,住白山市。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周洪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602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交付申请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罚金3520.00元,权利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交付罚金义务,至此,此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执48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