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国林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773号罪犯陈国林,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国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交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43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国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7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