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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常州市豪奕塑料包装材料厂与常州金卡基材有限公司、邱东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豪奕塑料包装材料厂,常州金卡基材有限公司,邱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71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豪奕塑料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工业园区(新辰村)。负责人钟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金卡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旧县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邱东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邱东彬(曾用名邱东兵),男,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豪奕塑料包装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常州金卡基材有限公司、邱东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武前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常州金卡基材有限公司、邱东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豪奕塑料包装材料厂货款118186元、案件受理费2664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案在诉讼保全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邱东彬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银城东苑3号602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2015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2257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且同意本院裁定本案程序性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且同意本院裁定本案程序性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前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家亮代理审判员  冯 磊代理审判员  周生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