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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宋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宋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149号原告:朱某,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女,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某,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现,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被告宋某的父亲、刘某的丈夫。朱某与宋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宋某、刘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由朱某承担。审判员  邵存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世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