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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孟小亮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小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76号罪犯孟小亮,男,1986年7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城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小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继续追缴共同赃款人民币196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莆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72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4年11月29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77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小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孟小亮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0元及赃款人民币1960元,其中之前两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共125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500元及赃款人民币1960元。本院认为,罪犯孟小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孟小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孟小亮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小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500元及赃款人民币400元上缴国库,赃款人民币1300元返还被害人彭仙强,赃款人民币260元返还被害人李涛。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