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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雷正亮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正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6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正亮,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开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2月13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正亮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3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雷正亮在其居住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一路XX号XX���XX房间内,以150元的价格将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27克)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12克)贩卖给朱某,交易完成后其被公安民警捉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正亮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0.3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审理中自愿认罪和毒品再犯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雷正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正亮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正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对涉案毒品0.39克和作案工具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