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能宝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能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55号罪犯陈能宝,男,1965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能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606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2)连刑初字第0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能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能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能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能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能宝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能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5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