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洪义平与康德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义平,康德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856号原告:洪义平,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康德享,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洪义平与被告康德享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洪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6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与被告发生业务关系,截止2016年2月7日,被告计结欠原告酒款33800元,并于当日立欠据交原告收执,此后的2月10日被告又在原告处提价值880元酒并又立欠据交原告收执,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未按规定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义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语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